民国时期制定的主要法律如下:《中华民国临时约法》:1912年3月11日由南京临时政府公布,共7章56条,是中国历史上最初的资产阶级宪法性文件,具有中华民国临时宪法的性质。它限制了袁世凯的权力,并体现了资产阶级的意志和利益。《中华民国宪法(草案)》 (天坛草案):1913年10月31日完成,共11章1
宪法的首要功能是 规范国家权力。宪法通过确立国家权力的归属、形式和运行机制,来组织和规范国家权力,确保国家权力在宪法的轨道上有效运行,避免国家权力缺位、越位和错位。同时,宪法也通过确认和保障公民基本权利,调整国家最重要的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