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1-11 13:25:33
民国时期制定的主要法律如下:
1912年3月11日由南京临时政府公布,共7章56条,是中国历史上最初的资产阶级宪法性文件,具有中华民国临时宪法的性质。它限制了袁世凯的权力,并体现了资产阶级的意志和利益。
《中华民国约法》(袁记约法):
1914年5月1日由袁世凯公布,共10章68条,取消了内阁制,实行总统制,为袁世凯的独裁统治提供了法律依据。
《中华民国宪法》(曹锟宪法):1923年10月10日由曹锟公布,共14章175条,是中国近代史上首部正式颂行的宪法,但内容上有军阀专制的本质。
《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十四年草案):
1925年段祺瑞执政期间提出。
1946年12月25日由国民大会通过,1947年1月1由中国南京国民党政府颁布,共14章175条,表面上的“民有、民治、民享”和实际上的个人独裁。
1928年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颁布,分为两编,共48章、387条,是民国最后一部刑法,也是推行时间最长的一部刑法。
1929-1931年国民党政府颁布,是原国民党政权的六法之一,规定了民事权利及法律关系的基本原则。
包括行政法、商法等,南京国民政府时期还制定了许多其他法律,如《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等。
这些法律在民国时期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反映了当时社会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