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1-17 21:10:34
不批捕的情况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因此, 不批捕的情况下,嫌疑人最长可以被拘留37日。这37日的计算方式如下:
1. 公安机关在拘留后的三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2. 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四日,此时羁押期限最长为14日。
3.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内作出决定,因此最长羁押期限为3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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