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4-12-29 00:18:02
商标侵权的否认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
无相似性:主张被诉的商标与原告的商标在视觉、读音、含义等方面不存在显著的相似性,不能误导消费者,造成混淆或误认。可以通过专业的比较分析,指出两者在商标设计、字体、颜色等方面的差异。
非商业性质:主张使用商标的行为属于非商业用途,或者是根据合理使用原则(如描述性使用),不构成商标侵权。例如,使用商标仅用于非商业广告、教学或新闻报道中,或者只是合理地使用了与商标相似的名称,但并没有造成市场混淆。
无市场混淆:提出原告的商标虽然注册存在,但并没有产生市场混淆,不会影响消费者的判断。可以通过市场调查、消费者证言等方式,证明市场上消费者没有被误导,品牌认知没有被侵犯。
原告商标无有效性:主张原告商标无效或已被撤销,不能再享有商标专用权。
合法使用:确认商标的使用范围、使用情况,并收集能够证明合法使用商标的证据,如商标的设计底稿、产品包装、宣传材料、销售合同、交易记录等。
非商标性使用:如果原告的使用行为并不属于商标性使用,无法产生标识作用,从商标作用、目的的角度讲并不构成侵权。
在先使用: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如果在先使用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可以主张在先使用权。
通用名称:如果商标是约定俗成的商品通用名称,且使用地域范围广泛,可以通过商标争议,要求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原告的商标。
药品名称:如果药品名称同时又是注册商标,他人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药品上使用该药品名称的,不构成商标侵权行为,但前提是不能突出使用该批准备案的药品名称。
市场调查:通过市场调查、消费者证言等方式,证明市场上消费者没有被误导,品牌认知没有被侵犯。
时间优势:如果使用的商标时间早于对方商标的注册时间,可以作为抗辩理由。
正当目的:如果使用的商标是基于合理的描述性、指示性等正当目的,而非恶意侵犯他人商标权,可以作为抗辩理由。
通过以上方式,可以有效地否认商标侵权行为,并可能避免或减轻相应的法律责任。建议在面临商标侵权指控时,及时咨询专业律师,收集相关证据,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抗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