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常识

当前位置: 首页 > 常识 >

民诉中哪些复议本院

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1-13 08:41:34    

在民事诉讼中,可以申请复议的裁定主要有以下几类:

保全和先予执行的裁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执行行为异议的裁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回避申请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七条,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

拘留、罚款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人民法院作出的拘留、罚款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

其他特定裁定

例如,对调查收集证据申请不予准许的裁定,也可以申请复议。

总结来说,在民事诉讼中,可以申请复议的裁定主要包括保全和先予执行的裁定、执行行为异议的裁定、回避申请的决定、拘留和罚款的决定,以及其他一些特定裁定。每种裁定的复议申请期限和程序略有不同,具体可参照相关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