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1-13 06:14:34
仲裁作为一种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具有以下突出特点:
当事人的自愿性是仲裁最显著的特点。当事人可以自主选择仲裁机构、仲裁地点、适用的仲裁规则、审理案件的仲裁员以及符合特殊需要的仲裁程序等。
仲裁实行专家办案制度,对于案情复杂、专业性强、新型领域的案件,通过具有专业水平和实践经验的专家仲裁员进行裁判,更能保证裁决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由于仲裁充分体现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仲裁中的诸多具体程序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与选择,因此与诉讼相比,仲裁程序更加灵活,更具有弹性。
仲裁以不公开审理为原则,仲裁庭组成人员对仲裁案件负有保密义务。不公开仲裁案件程序和实体内容,有利于更好保护当事人的商业秘密,维护当事人的商业信誉。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仲裁裁决一经仲裁庭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这使得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能够迅速得以解决。
仲裁的经济性主要表现在:时间上的快捷性使得仲裁所需费用相对减少;仲裁无需多审级收费,使得仲裁费往往低于诉讼费;仲裁的自愿性、保密性使当事人之间通常没有激烈的对抗,且商业秘密不必公之于世,对双方当事人之间今后的商业机会影响较小。
仲裁机构独立于行政机构和其他机构,仲裁机构之间也无隶属关系。在仲裁过程中,仲裁庭独立进行仲裁,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亦不受仲裁机构的干涉,显示出极大的独立性。
我国是《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即纽约公约)缔约国之一,我国的仲裁裁决可以在缔约国得到承认和执行,有助于涉外商事纠纷的解决。
综上所述,仲裁以其自愿、专业、灵活、保密、快捷、经济、独立和国际性等特点,成为解决民商事纠纷的重要方式。这些特点使得仲裁在处理复杂、专业性强、涉及商业秘密的纠纷时,具有显著的优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