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1-10 23:50:04
在民事诉讼中,“被告就原告”是一个与地域管辖相关的概念,它指的是 在特定情况下,原告可以选择在其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种情况主要适用于以下几种情形:
当原告的住所地与其经常居住地不重合时,原告可以选择在其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涉及外国因素的案件中,有时会根据原告的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来确定管辖法院。
对于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情况,原告可以选择在其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包括对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踪的人、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或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这些情况下通常由原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需要注意的是,“被告就原告”并不是一个普遍适用的原则,而是在符合上述特定条件时的一种选择。在大多数情况下,民事诉讼遵循的是“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即原告需到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综上所述,“被告就原告”是民事诉讼中的一种特殊地域管辖安排,适用于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或存在其他特定情形的情况。
“轮值驻庭”强治理 综治中心聚合力—同安区织密矛盾化解网络,提升老百姓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2025-05-29 11:05:00委托的案件撤诉了,代理费该怎么付?
2025-05-09 10:42:00迎水桥法庭小案不小办:750元饲料款纠纷圆满化解 原被告握手言和
2025-04-21 17:17:00“这一次情况有很大不同”!四名中国留学生起诉美政府
2025-04-16 21:50:00普法时刻 | 债权纠纷并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 如何认定
2025-03-18 20:37:00中石油公布维权进展:安某某被判连续道歉7天,抖音副总裁回应
2025-03-18 09:1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