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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公布8起典型案例!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4-25 15:10:00    

为全面提升固原市知识产权保护能力和办案质量,严厉打击知识产权侵权违法行为,积极营造良好的创新环境和营商环境,在2025年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来临之际,现公开发布固原市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典型案例。

0销售假冒专利产品案
2024年4月28日,西吉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西吉县某食品批发超市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销售的“恩瀚思”牙膏牙刷糖外包装正面上方信息分别标注“中国发明专利”“专利号:ZL201630027397.3”“专利产品 伪造必究”字样,该产品的生产日期晚于该专利届满终止事务公告日。

最终,西吉县市场监管局认定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销售假冒专利商品的违法行为,依法对其作出停止销售假冒专利产品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180元、罚款180元的行政处罚。

0销售侵犯“大艺”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24年6月13日,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原州区分局执法人员根据江苏大艺科技有限公司举报,对固原市原州区某电动工具经销部开展执法检查。

经查,当事人经营场所货架上存放规格型号为2106-5的大艺充电式冲击扳手5套、规格型号为2106-2的大艺充电式冲击扳手1套,经江苏大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维权专员现场鉴定,上述6套充电式冲击扳手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并出具了 《江苏大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权产品鉴别表》。

最终,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原州区分局认定当事人的行为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权充电式冲击扳手6套、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0销售侵犯“国窖”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24年6月21日,固原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打假工作人员的配合下,对固原市原州区某酒行进行检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7月16日从兰州市城关区某便利店购进4瓶“国窖 1573”白酒,同时提供城关区某便利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购进票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最终,固原市市场监管局认定当事人的行为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行为,但当事人能提供涉案商品的供货商资质和购进票据,能证明涉案商品合法取得,同时提供了供货商联系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依法对其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04
销售侵犯“五粮春”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24年6月21日,固原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固原市原州区某烟酒商行进行监督检查时,在其商行经营场所发现2瓶五粮春牌白酒。

经查,经营者自称该品牌2瓶白酒系其朋友托其销售,未销售,但其无法提供证据证明涉案白酒是自己合法取得且无相关票据,经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打假人员鉴定并出具鉴定报告,以上2瓶白酒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

最终,固原市市场监管局认定当事人的行为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行为,依法对其做出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2瓶、处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05
销售假冒“宁夏枸杞”地理标志的产品案
2024年7月24日,西吉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开展地理标志专项保护行动,对某商贸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销售散装枸杞产品时,用无任何“宁夏枸杞”授权企业厂家厂址信息的包装袋进行包装后销售,且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散装枸杞产品的产地证明。

最终,西吉县市场监管局认定当事人行为构成销售冒用“宁夏枸杞”地理标志的产品包装用以误导消费者的违法行为,依法对其做出责令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没收标识为“宁夏枸杞”的产品3袋和包装袋10个、没收违法所得108元、处罚款525元的行政处罚。

06
伪造”彭阳红梅杏”地理标志名称案
2024年6月3日,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原州区分局依据彭阳县市场监管局违法案件移送线索,称福银高速银川至固原方向固原服务区有经营主体涉嫌销售彭阳红梅杏。

执法人员于2024年6月3日对福银高速固原服务区进行了全面检查,发现该服务区东西两边广场有黄某某经营的两个水果摊点,共查出8箱无标识的杏子,其摊点悬挂有“彭阳红梅杏直销”字样的横幅,当事人现场不能提供证明是“彭阳红梅杏”的相关证明手续,也不能出示相关主体资质证件。

最终,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原州区分局认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依法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66.5元、处罚款800元、未办理备案行为处200元的行政处罚。

0销售侵犯“中宁枸杞”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案
2024年4月30日,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原州区分局执法人员根据地理标志专项保护行动对固原市原州区某枸杞经销部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销售中宁枸杞产品包装物上使用“中宁枸杞”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未经授权许可使用。

最终,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原州区分局认定当事人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对其作出没收侵权商品中宁枸杞包装袋177个、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0擅自使用与所有人的特殊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案
2024年4月25日,彭阳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彭阳县某商贸公司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商贸公司酒类销售货架上放置12瓶洋河1949封坛酒,该封坛酒正面标志印有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活动标志近似的标志。

经查,当事人于2019年购进的洋河1949封坛酒,与2019年9月4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据《特殊标志管理条例》核准的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提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活动标志特殊标志有近似的文字、图形和组合,经江苏省宿迁市城区市场监管局协助调查,“洋河1949封坛酒”是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生产的一款专门用作礼赠的白酒,只作为奖励经销商使用,不做商业渠道销售,但是在“洋河1949封坛酒”包装上并没有注明“非卖品”或者“礼赠白酒”。

最终,彭阳县市场监管局认定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擅自使用与所有人的特殊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的违法行为,依法对其作出没收擅自使用与所有人的特殊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的洋河1949封坛酒12瓶、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来源:固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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