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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创新经济的“隐形护盾”丨境外泄露商业秘密境内管——新规守护企业出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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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广网北京5月11日消息(记者胡波)据中央广播电视总台经济之声《天下财经》报道,市场监管总局近日发布《商业秘密保护规定(征求意见稿)》。跨境侵权追责机制与劳动者保密义务的界定成为关注焦点。系列访谈《中国创新经济的“隐形护盾”》,总台经济之声记者专访参与新规修订的专家、华东政法大学教授黄武双。本期主题:境外泄露商业秘密境内管——新规守护企业出海。

参与新规修订的专家、华东政法大学教授黄武双

记者:对跨国企业而言,境外的子公司员工泄密是不是适用新规当中的跨境追责条款?

黄武双:新规定中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实施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扰乱境内市场秩序或者损害境内合法者权益的,依照本法规定和有关法律规定处理。这一条是这次规定的一个亮点,是参考了反垄断法的规定,通常我国的法院对发生的境外的纠纷没有管辖权,但是现在随着发展的需要,我国有大量的企业走出去,所以境外的子公司员工泄密,也能在中国的法院起诉并追责。这样就能有效保护我国国内企业的合法利益。因为境外子公司员工的泄密一定会扰乱国内竞争市场,或者损害境内合法经营者的权益。

记者:这次规定明确可以追责境外侵权行为。那么这对中国企业走出去有怎样的意义?

黄武双:主要意义在于除了可以在国外提起诉讼之外,还可以在国内提起诉讼,这为中国企业维权带来了方便。中国境内企业走出去分为两种,一种是中国企业在国外设立了公司,但员工是在国内泄密,如果是外国员工在国内没有住所,原先按照诉讼管辖是无权进行管辖的,因此现在规定我们可以管辖。第二种,企业走出去之后,中国企业在国外设立的公司,这个公司的员工泄密会对国内竞争秩序造成影响,损害国内相关权利人的合法利益。同样既可以选择在国外诉讼,也可以选择在国内诉讼,这样便利了权利人维权的需要。

记者:新规强调“保密义务”,但是劳动者怎么来判断哪些信息属于商业秘密?企业是不是有义务来提供这种明确的清单?

黄武双:第一,看企业和劳动者的约定,哪些属于保密的范畴。第二,即使没有约定,如果是企业对某些信息采取了保密措施,也可以证明雇员是知悉这个信息是商业秘密,比如载体上面写了保密信息的字样,或者有限制接触的措施。原先把保密义务局限于合同约定的说法,现在已经扩张了,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雇员如果明知是保密信息,同样可以作为保密信息。

一般来说企业都会约定一个清单提供给劳动者,但是并不证明这个清单之外的信息就不是商业秘密了,所以如果有证据证明,这些信息照样可以作为商业秘密来保护。

记者:劳动者比较关心的一个问题,如果前雇主以违反保密义务提起诉讼,劳动者怎么来自证没有泄露信息?

黄武双:违反保密义务,这个是需要前雇主提供证据证明员工违反了保密义务。现在规定的举证义务移转规则,也就是说员工原先在企业里接触到商业秘密,跳槽到新单位后,新单位原本无法生产出与我同样的产品,但是自从这名员工跳槽进去后,新单位就能生产出与我一模一样的产品,这就可以推定劳动者泄密了。如果新单位要证明没有泄密,必须要能证明产品自我研发的完整过程。

例如:在美国,当有接触过商业秘密的员工跳槽以后,新单位要做到自我研发过程完整,必须是采用净室程序,就是干净的房间,也就是说接触过商业秘密的人,只能作为规范组,只能对技术能达到什么样的功能提出要求。这个企业必须独立准备一个新的研发组,这个组是不能有接触过商业秘密的员工在里面的,研发组根据提出的要求进行独立的研发。如何让别人相信你确确实实是分组的,原先接触过商业秘密的人没有参与后面的研发,还需要聘请一个外部第三方独立监管,比如律师、中介服务机构等。我们将来也会吸收这方面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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