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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事项的处理期限通常为60天内。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的规定,国家机关受理的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天内作出书面处理意见。如果情况复杂,经过相应的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处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